卜正民|帝国时代晚期的市民文化与组织
作者|卜正民 (Timothy Brook)
著名的汉学家,历任多伦多大学、斯坦福大学等校教授,现为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圣约翰学院历史系教授
在帝国时代晚期,地域是区分所有中国人身份的一个最基本标准。在同一个地方共同生活,为一个团体的身份提供了最明显的标志。在此基础上,一个村庄的成员共同成为这个村庄“社会”(“社”)的成员。如果需要就集合起来,如举行宗教仪式、修筑灌溉工程或看守成熟的庄稼。人们不能选择自己所处的地域。尽管如此,地域还是为超越联系紧密的血缘家族提供了关键途径,将活跃的社会集团联系在一起,在各个村庄的交往中发挥了桥梁性作用。
离开共同的家乡生活也可以使人们团结起来。在清朝,由于中国人外出活动更为频繁,越来越多来自同省或同县的寄居者结成了同乡会。他们通过这种方法集合资源,以便为自己提供社会支持和服务。而作为寄居者,这正是他们所缺少的。在正式同乡会组织成立前,类似团体也在某种程度上非正式存在过。来自上海的材料表明,早在明代,县城外来自同一地区的居民往往结成松散团体,即所谓“帮”。北方人喜欢按省来进行组织,例如我们知道在明朝晚期上海有“山西帮”和“山东帮”。南方人数量众多,往往按照州、府来结成社团。17世纪,这些帮会开始集资建立公共墓地等为外地人服务的机构。18世纪,上海的同乡会开始建立会馆,具有社会及宗教功能,同时也公开显示了这种社团的团结性,提高了其在当地社会中的地位。19世纪,“公所”一词开始普遍使用,即同乡会常设机构,以处理其成员的事务。这主要存在于城市手工业者和商人中,他们往往隶属于行会,按所生产或买卖的商品来区分。在清朝以前,制造业行会便已经很完善。但是,直到清朝,由于商业活动日益复杂,来自不同地方的商人组成的商会会馆才迅速增多。上海的海运商人提供了一个例子,即不是按籍贯原则组织的商业行会。1715年的一份文件纪录了这些商人,他们集资修建了“商船会馆”。记载建造会馆源由的石碑并未说明,在树立这块表明其社团身份的石碑之前,这些商人是否便已经结成行会。不过,情况很可能正是如此。
国家对行会并无恶感,因为这会成为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并可以让其承担一些税收及城市管理职能,而不必使官僚机构的触角延伸到城市每个角落,那样的话人们很自然地会抵抗国家的控制。国家对支持这种社会组织的兴趣也反映在,当无照经营者侵犯行会成员利益时,地方官员很乐意进行干预。当宁波帮和绍兴帮的杂货店主发现自命“行头”的人对其成员进行敲诈,即谎称自己征收合法赋税时,他们向上海地方官员求助,并成功得到了官方下达的正式文书的保护。
伙伴关系是结社的第三个原则,是基于共同爱好而非其它非选择性关系而建立的组织的基础。一个人不会是生来就是某个按照伙伴关系结成的组织成员,当然这种组织所处社会环境也意味着血缘关系、地域、职业和工作都会对其成员身份产生影响。在帝制时代后期,按伙伴关系结成的自组织形态最为丰富。为崇拜某一神灵,人们组成各种各样的“会”,鼓励成员的宗教信仰,为建筑寺庙筹集捐款,这在16、17世纪士绅阶层中十分普遍。为进行慈善活动,还成立了“同善会”或“同善堂”。在18、19世纪,地方士绅从事这些活动的数量也日益增多。19世纪70年代,在上海成立了儿童保护机构,就是一个年代较近的例子。这个机构由士绅捐助,在从事慈善事业方面有着丰富经验。成立该组织的原因很明确,就是为了解决地方官员玩忽职守及庸碌无能等问题。当地社会精英们发现儿童尤其是女童死亡率高得令人无法接受。
在社会精英阶层中,最常见也最典型的是各种文学俱乐部。卢申(1477-1544)是16世纪20年代上海当地士绅中的领袖人物,当时就将一些优秀文学家和书法家组织成一个学社。同样,董其昌(1555-1636)也是上海土著,并被认为是晚明最伟大的画家。他在年青时成立了一个诗社,晚年又是一个佛教组织“莲社”的成员,其中还包括松江附近一些著名学者。一个学社充其量只能是在一个封闭阶层中的社会活动,但它对政治上没有发言权的士绅们发展相互间的社会联系而言却至关重要,为他们提供了一个讨论公共事务的论坛,也使其可以参与地方事务,并对国内问题施加影响。
根据政治气候的好坏,这些社团还可以进一步发展为“书院”。书院是非官方机构,可以为准备参加科举考试的学生提供私人授学,但是也为一个县或更广大地区的学者们讨论迫切的道德和政治问题提供了场所。在明代,上海并非知名书院所在地,但著名的东林书院就在附近的无锡。在17世纪早期,这个书院成为儒学复兴的中心,同时也成为挑战宫庭中官僚、太监集团的基地。正如麦斯基尔形容他们时所说的,这些“独立道德培养方面的实验”,在帝制时代晚期的中国处于一个“极不稳定”的环境之中,特别是由于他们很容易就会成为挑战国家政策的基地。在对政治资源进行激烈争夺的时代,学社和书院可以作为工具,“将官僚阶层之间的矛盾变成一场社会运动”。在明末最后40年,这种政治化倾向非常强烈,松散结合起来的书院最终形成垂直结构的政治团体,对宫庭宦官不断增长的势力发起挑战。
自治组织成立的第四个原则是共同理想。这在帝制时代是不可能的,因为国家禁止有关官员以外的人谈论国事。但在实际上,许多伙伴关系类别的组织,包括宗教团体和学社,都是基于对共同理想的支持或对采取一致行动的渴望。中国国家对公开政治资源的垄断,使其与社会上利益集团进行谈判成为不可想象的事情。唯一得到认可的共同理想就是国家本身,任何一个为自身争取政治影响力的集团都会自动被认为不是为国家整体利益服务。这个集团就会被打上“党”的标签,到20世纪初这一名称被用于政治团体,这也是仿效19世纪日本的做法。“党”的意思无非是具有相似思想的人结成的紧密集团。画家董其昌多次称其士绅朋友们为“吾党”。它也可以是一个贬义词,如董其昌就曾警告要防止“下等人结党”。一般而言,这个词是用来攻击政治上的派系。例如,当明朝宫庭中的宦官集团企图僭取皇帝的权力时,官员们就谴责其为“阉党”。然而,清初的评论家们也同样谴责晚明为对付宫庭滥用权力而进行的派系斗争。回顾这些混乱导致的王朝覆灭,唐缜(音)拒绝认同一般人对改革派别的辩护,即认为这是正义与邪恶斗争的唯一选择。他在一篇态度坚定的文章中称,党对国家而言是致命的疾患,如果不能控制它,国家就会灭亡。唐缜(音)反对自组织是国家保持稳定基础的观点。稳定的唯一保证就是强大的国家,即使当政者是满族侵略者。满族皇帝们也接受了这一理论,即明朝是由于内部派别斗争而覆亡。他们颁布法令禁止结党、结社或举行集会。
上述上海社会结构情况,表明该地区社会和商业联系的脉络随着时代进步而变得日益复杂。这些联系中有些是垂直结构,如社会精英创立和运作的社会团体,借此他们可以把持地方舆论,获得自己所代表民众的政治支持。但是有些则是水平结构,将分散的个人联合成一个社会团体,为采取公民行动提供机构和章程。
卜正民|历史之外的“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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